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虚拟货币交易涉帮信罪:仅凭账户冻结史能否推定“主观明知”?

在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,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(帮信罪)已成为高频罪名。此类案件的核心争点往往不在客观转账记录,而在于行为人是否“主观明知”收款涉及犯罪。实践中,办案机关常以行为人“此前账户曾被司法冻结”为由,推定其后续交易具有主观放任。但这一逻辑是否成立?法律边界与知情程度需严格审查。

账户冻结不等于当然明知:司法解释确立综合认定规则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一条,行为人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提供帮助的,可推定其明知,但允许相反证据推翻。同时,《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》进一步明确,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采取限制措施后仍实施相关行为,可作为认定主观明知的依据,但需结合交易方式、次数、获利、既往经历、职业身份及是否逃避监管等因素综合判断。

因此,账户被冻结仅是判断依据之一,而非充分条件。若冻结原因未明、无明确告知,或与后续交易无实质关联,则不能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资金涉罪。

“被冻结”背后的信息差异:七档知情光谱揭示证明边界

虚拟货币交易中,不同行为人遭遇账户冻结时获取的信息差异极大。记者梳理司法实务中的常见情形,归纳出“账户冻结知情光谱”七个层级,反映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的递进:

  • 第一档:纯冻结,零信息。银行仅告知“司法冻结”,冻结机关、原因、关联资金一概不知,到期解冻后无人过问。
  • 第二档:主动联系但无实质信息。行为人通过银行查得冻结机关,但办案人员仅称“案件办理中”,拒绝透露细节。
  • 第三档:口头告知大致方向。办案人员提及“收到涉电诈资金”或“涉及网赌”,但无书面材料,且不指明具体交易。
  • 第四档:正式笔录约谈。公安机关就冻结原因制作笔录,内容详略不一,可能仅模糊指向某时段入账,也可能列明交易对手。
  • 第五档:收到书面告知或风险提示函。文件明确记载冻结原因及涉案资金,行为人难以再辩称不知。
  • 第六档:明确交易、对手及赃款来源。办案机关直接告知特定交易中的收款系某案被害人资金,认知程度极高。
  • 第七档:曾被刑事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。经历传唤、取保或拘留,后因证据不足撤案或不起诉,对行为性质认知最深。

上述分层显示,既往冻结经历中包含的信息量差别悬殊。从“完全不知”到“详尽被告知”,中间存在多个等级。仅凭“曾冻结”这一结果,无法推定行为人已清楚知晓资金涉罪。

证明链路须闭合:冻结原因与后续交易需具实质关联

司法实践中,部分办案机关将所有冻结经历等同视之,认为只要有过冻结记录,就等于行为人“应当知道”可能收到赃款。这一推理跳过了关键环节——行为人究竟获得了何种告知内容。

例如,行为人因外贸货款、银行风控或系统误判导致账户被冻,且期间无人说明原因,其可能将冻结理解为常见的金融限制,难以从中推导出“未来OTC交易会收到赃款”的风险认知。相反,若行为人已被书面告知具体涉诈资金流向,仍更换账户继续交易,则主观明知的推定强度显著提升。

法律人士表示,账户冻结经历只有与告知内容、后续交易特征形成连贯证据链,才能增强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证明力。对于仅有一次未明原因的冻结记录,不能直接作为“明知”的依据。具体案件仍需审查冻结机关是否告知、告知内容详细程度、冻结与后续交易的时空关联性,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监管等异常行为。

此外,同笔交易中换卡收款与跨多笔交易的经历传导,涉及更复杂的主客观交叉分析,需结合时间节点、资金流向、沟通记录等因素综合判定。今后司法判决亦需在推定规则与公民合理交易自由之间寻求平衡,避免客观归罪。